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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5: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罚款10万元!

发布时间:2023-03-15 16:45:06   信息来源:本网

      【案情概况】

        2020年5月27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新兴县车岗镇的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新兴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同时对该企业总排污口外排废水采样监测,根据结果显示:该项目外排废水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为166mg/L、色度128倍,已分别超过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新建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90 mg/L、色度50倍)的0.84倍和1.56倍。该企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水。

      【调查经过】

        2020年5月27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新兴县车岗镇的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的一条生产线正常生产,废水总排放口有废水外排。新兴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企业总排污口处对外排废水采样监测。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调查的情况进行记录,拍摄照片,依法固定相关证据。

      【查处情况】

        该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该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

       (一)排污单位应强化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 

        本案的废水超标是企业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不重视导致的。现场检查时废水收集处理设施是正在运行的,但外排废水的检测结果却是超标的。一些排污单位认为只要处理设施运行就可以了,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是否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重视不够,没有及时评估设施运行效果,没有定期进行自行检测,对废水是否达标排放不重视。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使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引导和监督。

        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帮扶引导,为企业在污染治理上提供专业的引导和帮助。既要做好监督,也要做好引导服务,不能以监督代替服务,更不能以罚代管,对企业遇到的治污问题不问不闻。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督,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污染防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达到查处一起警示一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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