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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5〕19号云浮市中鑫石材有限企业

发布时间:2025-06-04 18:02:4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5〕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中鑫石材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李思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BN2UWH3M

  联系电话:130********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第一工业区创业石材厂区内A10厂房

  根据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云浮市中鑫石材有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第一工业区创业石材厂区内A10厂房,主要从事石材加工生产,占地面积约7000平方米,主要建有快锯机5台、线锯2台、自动磨1台、补板场1个和1条补胶线等生产设施、设备。你企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5302MABN2UWH3M001U,有效期限:自2023年7月21日至2028年7月20日止),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是简化管理。检查时,你企业正在生产。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移交的案件线索,云浮市铭林环保科技有限企业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案中部分涉案固体废物来自你企业。经调查核实,你企业于2023年下旬将沉淀池压榨泥交由云浮市铭林环保科技有限企业进行清运处置,处置量共约360立方米,并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该企业支付了约24000元处置费用,期间你企业未对云浮市铭林环保科技有限企业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也未签订书面合同。你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2025年3月10日,我局向你企业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9号],责令你企业马上改正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3月5日1份、2025年3月2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5日1份), 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思龙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3月5日1份、3月2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中鑫石材有限企业营业执照,证实你企业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中鑫石材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思龙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你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中鑫石材有限企业厂长李有恭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你企业厂长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李有恭),证实你企业与李有恭存在委托关系;

  8.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实你企业已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复印件1份,证实你企业建设项目经过生态环境部门验收;

  10.石材泥浆清运及处置合同复印件及管理台账,证实你企业石材废渣处置台账情况;

  11.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1份,证实该案件来源;

  1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9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向你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向你企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8号],告知你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企业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企业发出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你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企业于2025年4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4日对你企业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企业的石材废渣已由云浮市鸿运清洁服务有限企业承揽清运,交由云浮市启创环保再生资源有限企业进行处置,三方签订《承揽石材废渣清运和处置合同》。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准予你企业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并于2025年5月28日向你企业送达《关于云浮市中鑫石材有限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的审查意见》,你企业于2025年5月29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反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九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起点权重为8%,违反相关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涉及量为100吨以上(裁量权重加25%),排污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权重加5%),违法程度是委托他人处置(裁量权重加10%),违法行为所在区域是一般区域(裁量权重加0%),并在限期内改正违反相关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权重加0%),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裁量权重加0%),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裁量权重加0%),裁量权重总和为48%(8%+25%+5%+10%+0%+0%+0%+0%=48%),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48%×100万元=48万元,我局可对你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48万元。但鉴于你企业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按罚款标准(人民币48万元)的50%降低处罚,即: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

  你企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实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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