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级水产良种场的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场标准,保证苗种质量,我局拟订《云浮市市级水产良种场认定办法(暂行)》,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5年7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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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0日
附件:《云浮市市级水产良种场认定办法(暂行)》
云浮市市级水产良种场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水产良种场的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场标准,保证水产苗种质量,根据原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以及《广东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水产良种场是指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生产经营权,符合云浮市水产良种生产体系建设要求,具有法人资格和较强的良种良法推广带动能力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
第三条对市级水产良种场的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优胜劣汰原则。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市级水产良种场申报认定工作。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水产良种场,必须是在云浮地区从事水产苗种繁育生产、经营及技术服务等,具有法人资格,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生产经营权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
第六条认定标准
市级水产良种场必须在组织管理、环境条件、生产设施、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市级水产良种场认定以百分制计分为主,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被列为候选市级水产良种场(具体指标详见附件2)。
第七条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云浮市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申请书(附件3)。
2.原良种选育来源采购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3.单位名称、性质、体制、经费来源等文件资料,租赁合同等土地使用证,场区平面图,工商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等资料复印件。
4.场内所有员工花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岗位等)。
5.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提供复印件)。
6.生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情况,包括生产经营情况、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7.经认定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水质、环境检测报告复印件。
8.其他:获奖材料、科研成果材料等。
第八条申报程序
1.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材料、现场查看、初验,初验通过后签署意见,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九条认定程序
1.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成立评审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局有关科室、局下属有关单位及相关专家,共3-5人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市级水产良种场验收考评表的各项内容分项考评打分,加权平均,提出评审意见,考评得分超过80分为合格。
2.验收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审验收专家小组意见对通过考评的苗种场进行审定,拟定出“云浮市市级水产良种场”候选名单,并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印发通知公布通过认定的云浮市市级水产良种场名单。
3.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格的申报单位按照评审验收专家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限期半年内完善。到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一周年内不再进行市级水产良种场的资格验收,最终结果视为不合格。若要继续申请,须待一周年后方可按初次申报流程重新申请。
第十条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授予“云浮市市级水产良种场”的资格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的且无申请复查的,“云浮市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获得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应规范经营管理,做好亲本保存、提纯复壮,提高良种选育技术;应规范填写生产及销售等记录,及时申报苗种产地检疫;应接受并配合市农业农村局的抽查,抽查内容包括:亲本和苗种质量、苗种产地检疫申报情况、生产档案和相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等,抽查发现不规范的,由抽查部门提出指导意见,限期半年内整改完善。到期仍不整改的,将注销原命名,取消市级良种场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市级水产良种场在资格认定届满前至少2个月通过县(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复查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复查小组对市级水产良种场的基本条件、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考评参照验收考评执行。复查合格的,保留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对复查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半年内整改。到期仍不合格,注销原命名,并不再受理资格验收申请。整改合格的,重新认定为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
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接受复查的,可以通过县(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暂缓期内中止其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复查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内容进行,重新认定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九条内容进行。
获得省级良种场的按照省级良种场管理,不再进行市级良种场复查。
第十三条抽查或复查中查明申报单位有违反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复查应报送以下材料:
1.云浮市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复查申请表(附件4);
2.近3年工作与技术总结、水产良种销售情况总结;
3.其它申报材料参见本办法第七条第3、4目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验收小组成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清正廉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聘请的评审专家在资格认定、评审、抽查、复查过程中接受申请人请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办法条款规定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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